日本行政区划

日本全国划分为都、道、府以及县,其下再设立市、町、村以及特别区,均为地方公共团体(地方自治团体),具备施行地方自治的公法人身分。都道府县与町村之间尚有“郡”,在1920年代开始虚级化,虽然目前仍具备地址表记、广域行政圈范围、都道府县议会选举划分等功能,但已不具备地方公共团体的功能。另外,部分偏远地区、离岛地区还会设立都道府县的行政派出机关“支厅”,但在平成大合并后多改制并更名为“县民局”、“振兴局”等。

在都道府县的数量上,目前都和道各有1个(东京都与北海道),府有2个(大阪府与京都府),县有43个。

在市制度的演变方面,为因应大都市的产生,1956年创设政令指定都市制度(简称“政令市”),将一些原属都道府县的事务移让给政令市。政令市之下划设“区”(非地方公共团体),地址表记可省略县名。截至2012年,日本全国总共有20个政令市。另外,也设置标准较低、不设“区”、但仍有较多自治权的中核市。在2000年至2015年,还设有自治权介于中核市与普通市之间的特例市;2015年后特例市法规废除,原有的特例市可申请升格中核市,尚未申请的则仍保有过去特例市的权限并被称为“施行时特例市”。

在更低层级,则有不属于地方公共团体的两个行政区划等级。三级为町和大字,此町跟二级区划市町村的町在法律上地位不同,并与大字合称町字,为日本三级区划的统称。四级则有丁目、小字;大字小字通常设在较乡村的地区。